首都体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首体校字〔2021〕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专科层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

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后,应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首都体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为:

(一)高中起点升专科:2.5年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2.5年

(三)高中起点升本科:5年

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层次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6 年,高中起点升本科层次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 8 年。

第九条 按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达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信息审核。新生应按要求向学校如实提供审核所需个人有效资料。学校将为通过教育部学籍管理系统信息审核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正式取得首都体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未通过审核的学生,应当及时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对未能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学生,学校将依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生做取消学籍处理,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必须认真核对档案信息。由于学生个人填报信息不准确、不清晰、不一致,而导致不能通过教育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或高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修改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因个人信息修改造成不能完成电子注册的,由学生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新生因下列情况无法入学就读,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一) 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年。

(二) 因妊娠、工作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年。

(三)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年。

(四) 学校认为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其他情况,最多不超过 1年。

第十四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缴纳学费,凭缴费凭证向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教务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继续教育办公室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 个月内依照学校相关要求办理入学申请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凭交费收据到继续教育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末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考查、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请假需提前向任课老师或继续教育办公室管理人员提交申请,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小测验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学生缺课(含请假)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或教学环节总学时数的 1/3时,不能随班参加考核,成绩记为“0”分,不得补考,必须参加补课,重新学习。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完成所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全部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方式由继续教育办公室根据成人学习特点及教学内容进行确定。考试和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等环节以百分制给出成绩,满 60分为及格,考查以合格、不合格给出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其他形式的课程学习成果、单元测试、期中考试、到课率及学习表现等)和期末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办公室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者还须出示医院证明;经继续教育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生效。考试结束后交送的病假、事假证明等均视为无效。获准缓考者,应按继续教育办公室要求参加考试,成绩正常记录;旷考或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在毕业前申请补考一次。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须以“及格”(60分)不及格”计分,并予以标注。学生参加缓考应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和记载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申请补考。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如因某种原因确需转学者,需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

(一)因从事的工种改变,为适应工作需要改学其它专业,且此专业本校现未开设。本人须持有其单位开据的工作变动证明;

(二)因某种原因,原专业不能开课,希望进入具它学校的相同专业,须由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明。

(三)因招生工作的调剂,造成所录学校与考生所报学校不符,而该校离家较远或所录专业与考生所报专业不符,而学生不愿就读该专业。转学时须带上考生档案。作为转出学校不应阻止符合本条规定的学生转出本校。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的申请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负责指导学生填写由市教委负责制定的《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及调整学习形式确认表》,一式四份。经转出、转入学校盖章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将该学生有关学籍材料及转学表在本学期的规定时间内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校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可作特殊情况对待,但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同层次同科类专业的调整,由学校批准。

(二)同层次不同科类专业的调整,转专业学生的入学成绩应达到转入专业本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培养层次允许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在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

(一)因妊娠、休产假或患病,经医院诊断证明需要停课休养或治疗者。

(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必须休学。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全部由学生本人承担: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其时间占一个学期总学时 1/3以上者。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除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外)并提供医院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休学须以学年方式进行计算,即一般以 1年为期,且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培养层次允许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起始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的学期首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受最长在校年限规定的限制,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 1 个月持休学申请表到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患疾病休学的,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

(二)复学的学生依其修读课程情况调整到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当年没有可调整的班级,可在同层次、同科类间做专业调整,也可申请转学或退学。

(三)学生复学后的学习费用及其相应管理,按调整后所在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予复学。


第六节 降级、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期有 3门以上(含 3门)课程不及格或经补考累计达到 3 门以上(含 3 门)课程不及格的,应降级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同时有 4 门以上(含 4 门)课程不及格或经补考累计达到 4门以上(含 4门)课程不及格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休学也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学生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一个学期总学时 1/3以上的。

(五)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期)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情况给予退学处理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应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提供书面意见,说明情况,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处理结果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在校内公示15个工作日。对无法送达本人的,公示期满视为送达本人。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主动要求退学的,须由本人向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并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可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提供其在校学习情况的写实性证明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四十四条 降级学生缴纳学费的标准和办法,按降入年级相应班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一律不退还所交费用;

(二)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选修、免修

第四十六条 有条件的学生可以选读其他专业课程,注册后凭学生证在本院进行选课,并按选课门数交纳学费。

第四十七条 除实习、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实践课程不能免修外,教学计划规定的其它课程均可以申请免修。

凡持有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或其它普通高等学校签发的相同层次、相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者,或在本院进修后,持有本院继续教育学院核发的相同层次、相同课程成绩单(从获得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者,均可申请免修,批准免修的课程按原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八条 凡免修课程均由学生本人提供有效期在三年内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


第八节 毕业、肄业及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所有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经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符合《首都体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中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在校学习时间超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学习其间各种成绩合格,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学员在校学习不足一年者,只发给成绩证明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学生有责任及时提出修改个人信息的申请,并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要求向教务处继续教育办公室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以供学校进行审查。如因学生个人原因未能完成信息变更的,由学生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发放及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须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关规定执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学士学位证书发放及授予信息报送工作须按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注册信息,由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由学校出具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坚决杜绝任何与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相悖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并参照全日制本科学生团体进行管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必须经过学校批准方可进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四条 学生驾车来校学习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车辆管理关规定,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管理,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规停放,按标准计时缴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教务处继续教育部办公室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对学生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继续教育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给予处分的理由、拟给予处分的种类,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在教务处备案。处分决定由教务处继续教育部办公室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校内公示15个工作日,对无法送达本人的,公示期满视为送达本人。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还须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以及其他违反考试相关规定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大篇幅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到 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开始施行。原《首都体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首体继教院字【2016】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