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工作行为,加强常规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教学规章制度,防止和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促进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对教学有明显不良影响的各类教学事件,包括教学责任事故和教学伤害事故。
(一)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或其他与教学相关人员,由于岗位责任心不强,违反教学纪律或有关规定,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 教学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出现的伤害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1.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教师无特殊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2)未携带教案(讲稿)、点名册(考勤表)进入课堂执教;
(3)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
(4)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擅自安排他人代课或合班上课;
(5)上课前饮酒或上课时吸烟;
(6)教师在课上手机发出声响或接打手机;
(7)教师擅自离开教学现场10分钟以内;
(8)监考教师无特殊原因迟到5分钟以内;
(9)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超过规定时间三天以上,或因教师责任而漏报、错报学生成绩;
(10)未经教研室同意,随意变更教学工作计划与进度;
(11)因课堂组织不当或管理不力等责任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妨碍教学进程(指三级和三级以下责任伤害事故);
(12)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任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非教学性活动,时间在5分钟以内;
(13)因教师原因,未按要求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指导,导致毕业论文的结论发生明显错误;
(14)因工作人员失误,出现未及时开教室或场馆门,耽误上课或考试10分钟以内;
2.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课堂教学中有意散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传播封建迷信、歪理邪说等不良内容;
(2)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缺课、停课;
(3)教师无特殊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4)教师擅自离开教学现场10分钟以上;
(5)因工作人员失误,出现未及时开教室或场馆门,耽误上课或考试10分钟以上;
(6)责任性断电、断水等致使课堂教学、实验课中断,严重影响教学;
(7)工作人员在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命题教师及相关人员故意泄密;
(8)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任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非教学性活动,时间达5分钟以上;
(9)考试命题或分发试卷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10)监考教师无特殊原因迟到5分钟以上;
(11)教师在监考、评分、阅卷过程中徇私舞弊,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登录成绩过程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12)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遗失试卷或丢失学生成绩;
(13)违反相关规定,给学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勤考绩、学历学位、评优评奖等各类证明、证书;
(14)因教师原因,未按要求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指导,导致毕业论文未通过;
(15)自发生一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起,一年内再次发生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教学伤害事故的认定
1.伤害事故的级别划分
(1)经简单处理或稍事休息即可继续上课或训练,对学习无明显影响的伤害,为三级以下伤害事故(即轻微损伤);
(2)需去医院门诊就医处置、对学习影响较小的伤害,为三级伤害事故(即较轻伤害事故);
(3)需手术治疗和住院(或回家)康复、对学习影响明显的伤害,为二级伤害事故(即较重伤害事故);
(4)导致学生残疾,且不能继续从事专业学习、训练的伤害,为一级伤害事故(即严重伤害事故);
(5)造成伤者死亡的伤害,为特级伤害事故(即特别严重伤害事故);
(6)三级以下伤害事故,由校医务室负责认定;三级及三级以上伤害事故由医院负责认定。
2.责任伤害事故
由于下列责任性原因导致学生在课堂上受伤,发生三级和三级以下伤害事故,认定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发生二级和二级以上伤害事故,认定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教师教学组织、教学方法不当;
(2)教师上课时的教学难度或训练强度明显超过学生承受能力;
(3)上课时间内,教师擅自离开现场;
(4)学生进行技术动作练习时,未对学生进行保护;
(5)教师事先未向学生说明实验用品或活动器械的危险性,及使用要求与程序;
(6)所使用的运动器械或训练设施安放不当,或存在隐患和损坏而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3.意外伤害事故
因下列不确定原因导致学生在课堂上受伤:
(1)上课期间学生未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2)学生本人身体状况或精神状态不良,又未向任课教师说明;
(3)学生动作不当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
(4) 其他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原因造成学生意外伤害;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教学责任事故
1.教学事故一经发生,由所属教研室填报《首都体育学院成人教育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登记表》(一式三份),逐级签署意见后分别由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处留存。
2.对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填写《首都体育学院成人教育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登记表》,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核及处理,并给予事故责任人适当批评教育。《首都体育学院成人教育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登记表》与处理结果一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3.对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填写《首都体育学院成人教育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登记表》,所在学院(部)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复核,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给予事故责任人适当批评教育,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处负责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于处理后七天内向全校进行通报。
4.对于一般性教学责任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相关学院(部)须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对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相关学院(部)须在接到报告后72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学伤害事故
⒈对于课上发生的教学伤害事故,无论轻重,教师都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对于三级以下的较轻损伤,教师应要求学生到校医务室检查处置。
2. 对于三级及三级以上伤害事故,教师应要求学生停止上课,到医院检查处置。
3.凡二级以上(含二级)教学伤害事故,须由教研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填写《首都体育学院成人教育教学伤害事故登记表》,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核及处理。《首都体育学院成人教育教学伤害事故登记表》与处理结果一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4.对于一级以上(含一级)教学伤害事故,由教研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填写《首都体育学院成人教育教学伤害事故登记表》,所在学院(部)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复核,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5.对在课上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告;对于行为极其恶劣、造成伤害后果极为严重者,除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外,还要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学生伤害事故后的具体处理(如学习、考核等问题),由继续教育学院依据伤害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程度和治疗情况,以及学生本人的意愿,提出处理意见。
7.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级别的认定,应以学校定点三甲医院诊断结果为准。
8.对于二级以上(含二级)教学伤害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一级以上(含一级)伤害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报告,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72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任何教学责任事故(含责任伤害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且工作考核不得为优秀。
(二)对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含责任伤害事故)责任人,学院(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本学院(部)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含责任伤害事故)责任人,学院(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由人事处、继续教育学院在全校范围通报。
(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含责任伤害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晋升职称、职务;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对情节和后果极严重者,还将给予相关行政处分。
(四)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凡发现本部门、本单位教学事故而故意隐瞒或不按规定报告者,一经查明,按事故责任人同等对待。
五、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